上海光明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褚先生 手机 : 18621579090 座机 : 021-33617172 传真 : 021-33617172 邮箱 :1161785065@qq.com 地址 :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牌楼六组736号 |
上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发表时间:2019-06-14 11:46 第二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 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3.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 不行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 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 质量手册改版; 3. 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